張貼日期: 2025-01-13 15:06:53 點閱:63
彰化縣立螺陽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109.8.28 校務會議通過
二、目的:
(一) 准許經家長同意之學生,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以維護學生之安全及方便其與家人之聯絡。
(二) 訂定學生在校期間使用行動載具之規範,以免學生在校內因使用行動載具,而有影響教學之情形。
三、適用對象:本校各年級學生
四、申請方式:
(一) 自行向學務處訓育組提出申請(申請表如附表)。
(二) 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行動載具使用規定,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。
(三) 填報申請表,經家長及導師簽章,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。
五、管理細則:
(一) 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,未申請通過者,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至校。
(二) 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,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(三) 上課期間行動載具應關機,若於上課時發出聲響或振動,前兩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保管行動 載具至放學並紀錄之,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即註銷其使用資格,禁止帶行動載具到校。
(四) 學生於在校期間,均需關機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,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,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,使用完畢立即關機。
(五) 在校期間,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「傳送及接送簡訊」、「上網」、「拍照」、「玩遊戲」。
(六)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,未經老師許可,禁止學生相互借用行動載具,或使用 行動載具通話、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。
(七) 如未申請通過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,攜帶行動載具到校將由導師暫時保管,並通知其家長領回。
(八) 學生自行妥善保管行動載具,如有受損及遺失的情形,一概由學生自行負。
六、本辦法經校長同意,提交校務會議審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